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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山东照明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山东照明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英文译名:Shandong Illuminating Society,缩写为SDIS。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照明专业的科技人员和相关单位会员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我省照明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我省照明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同志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照明专业科技工作者,围绕我省中心工作任务和科学技术研究重点,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科技咨询服务、科技培训、编辑出版科技期刊和国际民间交流等活动,促进照明学科快速健康发展,为把山东建成照明行业大省做出贡献,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省建设和谐稳定的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经中共山东省科协社会组织委员会批准成立了中共山东照明学会支部,党员活动室设在秘书处挂靠单位,党的联络员负责与中共山东省科协社会组织委员会的工作联络,党支部会议与理事长工作会议同步进行,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住所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照明行业方向的学术交流,组织学术课题研究及学术考察活动;
  (二)开展照明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提高群众科学知识水平;
  (三)开展照明学科的继续教育,提高会员及广大照明学科的科技人员的学术水平;
  (四)编辑照明学术期刊、学术专著、标准规范、科普读物及有关信息资料,搞好信息服务工作;
  (五)组织本学科的专家协助政府对照明学科发展规划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提供科技咨询服务,当好党和政府的参谋助手;
  (六) 经批准,组织开展有关科技成果评定和表彰奖励工作,积极开发和推广照明学科的科研新成果,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尽快转化;
  (七)加强与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及学者的联系,开展国内外术交流及科技合作;
  (八)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九)积极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深化改革、转换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照明及其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专家、学者及行业领军人物;
  (四)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具有中级岗位资格或资质的技术工人、高校硕士以上在校研究生、关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相应照明学科知识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和领导干部。
  (五)从事与照明学科相关专业并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工作者的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工作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并按照《山东照明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和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惠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
  (五)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监督本会工作;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科技、科普活动,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会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取消其会籍,并在相关媒体公布除名决定:
  (一)触犯刑律者;
  (二)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期满后不得延期。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九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审议本会各机构工作计划,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才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省内照明界有较高的声望,热心学会工作,责任心强,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与届期相同。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其他与本会发展有关的重大事宜。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设3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团体开展活动、承办本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单独冠以 “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聘用兼职出纳和会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进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7月7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