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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协学术活动重点项目管理资助暂行办法

日期:2009-06-22 来源: 山东照明学会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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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学术活动重点项目的管理与支持,使有限的学术交流经费更好地发挥作用,特制定《山东省科协学术活动重点项目管理资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制定《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发挥科协组织学术交流主渠道作用,引导、支持学会在开展一般性学术活动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有较大规模和影响的高层次、综合性学术活动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提高学术活动水平与质量,促进学术活动进一步繁荣。
第三条  对重点项目的管理,体现指南引导,自定选题,成果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  确定重点项目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科教兴鲁、可持续发展、城市化、国际化战略为主线,按照学术活动“一根本、三结合、三服务”的总体要求,围绕全省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学术研究与研讨,推动科技创新和原始性创新,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促进学术交流繁荣与发展,为加快发展,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服务。
第五条  资助重点项目的主要方向
1、省委、省政府和决策主体在改革和发展中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2、影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
3、当前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4、行业、产业、部门和学科发展的重要问题;
5、推动学科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有重要作用的学术交流和研讨;
6、在科学理论和科学方法上有重要突破,在学术上有重要价值的研究和研讨。
每年资助的具体方向以当年下发的重点项目指南为准。
第六条  重点项目的资助对象:山东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学科群,学会群,市级科协。
第七条  重点项目的申报和确定
1、每年第一季度省科协下发申报重点项目指南,确定当年度重点项目申报范围。
2、各单位围绕指南自定选题,确定实施方案,并按要求将有关申报材料上报省科协。
3、省科协将所申报的项目汇总、筛选,确定并公布符合条件要求的重点项目。
第八条  重点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对重点项目实施“三层次”管理办法。第一层次项目由省科协牵头,组织相关省级学会和部门、单位具体实施,省科协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和服务;其他重点项目由省级学会自主组织实施,省科协进行协调、指导,择优给予资助。
第九条 资助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实施重点项目所需经费,采取自筹为主,择优支持的原则。除第一层次项目外,省科协根据项目实施的综合情况,每年选择30项左右的优秀项目按一、二、三等进行资助(以下简称资助项目)。资助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为:
1、省科协每年第三季度下发关于申报资助项目的通知,组织具有申报资格的单位(省科协确定和公布的重点项目的实施单位)申报资助项目。
2、各申报单位在项目完成或即将完成并取得较好成果的基础上,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申报。
3、省科协对申报的资助项目分类整理和初审。
4、省科协于第四季度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完成质量、取得成果水平、发挥作用效果以及活动规模、层次等综合情况,评审确定获得资助的优秀项目及资助等级。
5、省科协发文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条 项目资助
1、省科协发文公布评审结果后,对获资助项目按等级给予资助(具体资助金额由省科协研究确定)。
2、已获批准但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完成的项目,应在项目完成后将相关材料及活动成果上报省科协,方可获得资助;无恰当理由而未按期完成的,将取消资助。
3、在项目申报及执行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和违纪行为的,或资助款项没有用于本项目的,五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其他
1、重点项目的组织申报、管理指导及验收、资助等日常工作,由省科协学会部具体负责。
2、本《办法》自2004年开始实施,由省科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