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陈某、李某依法拥有一款LED球泡灯灯壳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及实用新型专利权。2014年年底,陈某、李某发现被请求人中山市古镇某照明电器厂(以下简称A厂)未经专利权人授权,在其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的一款LED球泡灯灯壳侵犯了专利权人拥有的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及实用新型专利权,给专利权人造成了巨大损害。为此,请求人向中国中山(灯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以下称维权中心)投诉,对被请求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调处。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维权中心2014年12月15日受理陈某、李某的投诉请求后,安排工作人员到A厂的工商登记地址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在现场检查过程中,维权中心工作人员发现A厂大量存放涉嫌侵权产品。维权中心工作人员将现场勘验检查发现的被控侵权产品与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及实用新型专利权比对,发现该产品落入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现场A厂负责人廖某出示其拥有该产品的外观专利权证书,经维权中心工作人员核查,A厂取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在请求人的专利申请日之后,属于现有设计,与他人在之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维权中心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
本次调解中,专利权人陈某、李某提出2套调解方案,第一套:要求A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共赔偿经济损失二十万元;第二套:双方签订专利排他实施许可协议,许可费用每年为5万元,许可A厂生产及使用该专利产品。A厂表示愿意与专利权人签订专利许可协议,双方达成协议了结纠纷。
案件评析
一、本案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同时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具有明显区别;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在本次案件中,被请求人提交的专利证书的申请时间明显在请求人专利证书之后,其专利权的稳定性不足。
二、本案涉专利权实施许可问题。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技术所有人或其授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区、以一定方式实施其所拥有的专利,并向他人收取使用费用。专利实施许可仅转让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利,转让方仍拥有专利的所有权,受让方只获得了专利技术实施的权利,并没拥有专利所有权。专利实施许可是以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被许可方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其专利,并支付使用费的一种许可贸易。按照实施条件分,有普遍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分售实施许可和交叉实施许可合同。在一般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除了可以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以外,也可以就实际情况,促成合作协议,这也是双赢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