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工作程序
(一)在省民政厅登记设立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填写《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见附件1),报送省民政厅。
(二)在市、县(市、区)登记设立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填写《情况表》,报送同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汇总全市《情况表》。各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根据社会组织新登记、开展公益活动情况及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进行联合确认,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填写《XX年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2),加盖三部门公章,由市民政局统一报送省民政厅。
(三)省民政厅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对省管公益性社会组织报送的《情况表》及各市报送的《汇总表》予以审核,提出全省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名单。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共同确认名单后,联合发布公告。
二、办理时限
(一)省管公益性社会组织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通过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平台外网申报系统,在“管理”菜单下“日常事项管理”的“税前扣除资格”项下进行填报,同时上传《情况表》扫描件。各市民政局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将《汇总表》电子版和扫描件以及社会组织填报的《情况表》扫描件报省民政厅(发送至电子邮箱shzzsqkc@126.com)。
(二)省民政厅于每年7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确定初审名单。
(三)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共同确认后,于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前联合发布公告名单,并分别在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三、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加强部门会商和协调,确保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同时,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服务和后续管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16〕13号)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
2.XX年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汇总表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 东 省 民 政 厅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