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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做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日期:2020-02-06 来源: 山东照明学会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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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最大限度阻断疫情传播,切实保障社会组织服务对象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社会组织政务服务疫情防治工作需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减少现场办理。全省性社会组织政务服务窗口于2020年2月3日起对外服务。所有社会组织行政审批事项采取线上预审、线下审批、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办理,减少跑腿次数和面对面接触机会。非紧急必要审批和备案事项,建议暂缓申请办理。2019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实行网上填报、公开和存档,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二、推行网上办理。办事群众先登录“山东社会组织网”(/sdnpo/),选择“办事大厅——登记年报申报”进行网上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签字盖章,将全部有效材料以邮寄方式寄送至山东省政务服务大厅民政窗口,必须使用中国邮政快递。为确保申请材料准确、齐全,请认真查阅服务指南和材料清单,也可拨打电话进行咨询。邮寄申请材料时,务必在材料中留下联系人姓名、手机号码和通讯地址,并在信封明显处注明办理事项。相关批复、证书等采取邮寄方式寄送至各社会组织。
  三、强化防控措施。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又急需办理的,采取电话预约服务方式办理。申请人在预约时间内到服务窗口办理,应当自觉接受政务服务大厅疫情检测和实名登记,必须佩戴口罩,即办即走,减少逗留时间。如申请人出现发热、乏力、干咳或呼吸困难等症状,请服从现场服务人员调度安排。
  四、停止非急需集体活动。除开展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捐赠、志愿服务等急需的社会活动外,建议全省性社会组织参照我省企业复工、学校开学时间上班。疫情期间,各社会组织应当停止举办各类现场会议以及探访、慰问、培训、论坛、展览、对外交流等人员聚集性活动,停止举办赴外地集体活动。重要工作事务可以通过电话、微信、在线平台等方式传达和研究,保证工作正常运行。
  五、灵活实施日常管理。全省性社会组织因在疫情期间无法召开会议、不能按期换届,导致法人登记证书过期的,可以申请延续登记证书有效期,有效期自申请之日起延续6个月,相关申请材料、证书换发均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其他因疫情防控可能受到影响的政务服务事项,本着实事求是、适度从宽的原则处理。
  六、从严加强执法监督。对于在疫情发生期间不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讹传讹,散布虚假信息,甚至顶风违纪违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加大执法监督和处置处罚力度,从严从快予以依法查办。对于涉嫌以防控疫情为名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将及时曝光警示。
  业务咨询电话:社会团体、基金会登记,0531-82083273
  社会团体换届:0531-8208327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0531-82083107
  网上申报系统技术服务电话:0531-86913448
  邮寄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省政务服务大厅3楼省民政窗口,收件电话:0531-68966280

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