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评定办法》
山东照明企业资质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照明行业形势发展需要,切实加强照明企业自律,保护先进企业,促进照明行业健康稳定有序地发展,结合我省照明企业发展和特点,并参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照明企业是指:主要从事照明灯饰工程、夜景照明工程、景观照明工程、楼宇照明工程的施工企业;从事照明(含LED)电器、设备、器材及制造、加工、生产、研发和销售的企业。
第三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含第二条内容的企业,可以申请照明企业资质评定并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标准
第四条 申请评审照明企业资质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有一定规模的固定生产、经营、销售、研制场所;
(二) 有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设计、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和熟练的经过岗位认定的技术工人;
(三) 有完好的加工生产制作和检测设备;
(四) 有产品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
(五) 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第五条 山东省照明企业资质等级分为:山东省照明甲级企业;山东省照明乙级企业。
第六条 山东省照明企业资质标准
山东省照明甲级企业
(一) 企业成立并实际生产经营三年以上,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
(二) 照明工程年经营收入500万元以上,销售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万以上;器材生产企业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三) 企业近三年承担过三项以上大型照明工程,单项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工程质量优良。
(四) 企业经理具有三年以上连续从事照明专业管理工作的经历,或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相当大专以上学历;技术质量负责人(监理)具有连续三年以上专业生产技术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的专业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
(五) 工程技术人员和设计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的5人以上;特殊专业技术工种(电工、电焊工、气焊工、工程项目经理、照明设计师)要取得国家有关部委或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建设部门、生产安全部门颁发的上岗资格证书。
(六) 企业具有与生产、制作、安装、销售配套的经营场所、生产设备、起重设备,检测设备:
1. 厂房使用面积不少于800㎡,厂房结构符合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厂区用电和环保设施符合供电和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
2. 具有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工程维修车辆。
3. 具有专业的设计及制图设备和计算机辅助设备。
(七) 产品和工程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八) 企业有完善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1. 有明确的质量方针、目标;
2. 各部门管理者有明确的职责;
3. 有规范的财务制度;
4. 有技术档案、设计资料及其管理制度;
5. 有原材料检验、管理和控制制度;
6. 有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7. 有高空作业、特种工及各部门安全管理制度;
8. 有环境保护制度;
9. 有技术审核制度;
10. 有维修服务制度。
(九) 申请评审山东省照明企业资质的企业,在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中第(一)、(二)、(三)、(四)、(五)款的基础上,其中主要从事照明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照明设计师上岗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道路照明工程资质证书,并在国内荣获国家级、省级照明工程奖、照明设计奖的企业可直接授予甲级企业资质。
山东省照明乙级企业
(一) 企业成立并实际生产经营三年以上,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
(二) 照明工程年经营收入150万元以上,销售企业年销售收入200万以上。
(三) 企业近三年承担过三项以上照明工程,单项工程造价20万元以上的照明制作安装工程。
(四) 企业经理具有三年以上连续从事照明专业管理工作的经历或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相当大专以上学历;技术质量负责人具有连续三年以上专业生产技术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的专业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
(五) 工程技术和设计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的2人以上;特殊专业技术工种(电工、电焊工、气焊工、照明设计师)原则上要取得国家有关部委或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建设部门、生产安全部门颁发的上岗资格证书。
(六) 企业具有与生产、制作、安装、销售配套的经营场所、生产设备、检测设备:
1. 厂房使用面积不少于400㎡,厂房结构符合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厂区用电和环保设施符合供电和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
2. 具有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工程维修车辆。
(七) 产品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八) 企业有完善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1. 有明确的质量方针、目标;
2. 各部门管理者有明确的职责;
3. 有规范的财务制度;
4. 有技术档案、设计资料及其管理制度;
5. 有原材料检验、管理和控制制度;
6. 有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7. 有高空作业、特种工及各部门安全管理制度;
8. 有环境保护制度;
9. 有技术审核制度;
10. 有维修服务制度。
(九) 申请评审山东省照明企业资质的企业,在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中第(一)、(二)、(三)、(四)、(五)款的基础上,其中主要从事照明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照明设计师上岗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道路照明工程资质证书,并在省内荣获省市级照明工程奖、照明设计奖的企业可直接授予乙级企业资质。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认定
第六条 凡符合山东省照明企业资质标准并具备本《办法》中第四条规定条件的本会会员及非会员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山东省照明企业资质认定。
第七条 申请单位必须如实填写山东省照明企业资质评审申请表及申请附表,并提供真实合法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由山东照明学会组织有关权威专家成立“山东照明学会照明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根据《山东省照明企业资质评定暂行办法》,按企业申报资料和实地审核(企业规模、设备、制度、近年台帐、生产记录、生产经营、销售收入录)结果,进行公开公平评审认定。
第九条 对符合山东省照明企业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由本会颁发《山东省照明企业相应资质证书》标牌;并送相关部门备案,同时在“山东照明学会网”和相关媒体公布。
第十条 颁发的《山东省照明企业资质证书》和标牌有效期为三年,到期重新审核,合格者换发新的《山东省照明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获得《山东省照明企业资质证书》乙级者,如有对照明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创新,并被专家、业界认可和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者,可申请“资质等级”升级,经“山东照明学会照明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提前“升级”(申请程序同上)。
第十一条 已取得《山东照明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有重大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有效整改的,或虽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本会有权撤销《山东省照明企业资质证书》、标牌,并在“山东照明学会网”和相关媒体公告。
第十二条 企业歇业或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者,已颁发的《山东省照明企业资质证书》、标牌同时收回,并在“山东照明学会网”和相关媒体公告。
第十三条 企业资质评审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两次;上半年企业申报资料截止日期3月31日,认定工作结束时间为6月30日;下半年企业申报资料截止日期8月31日,认定工作的结束时间为9月30日。
第十四条 申报、评审工作费用标准
申报评审山东省照明企业资质的企业,要激纳申请评审费用(包括:税费、专家咨询论证费、会议费、资料费、牌证费、公告费)。申请评审甲级企业资质的企业,交付3000元,申请评审乙级企业资质的企业,交付2500元。申请评审并已交费的单位未通过资质认定的,退回费用;申请甲级评审为乙级,也把申报差额退回给申报单位。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山东照明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〇〇九年五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