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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照明设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几点说明

日期:2016-06-14 来源: 山东照明学会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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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06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35号文件),其中涉及“照明设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经向上级职业技能鉴定部门求证,现说明如下:

  1. “照明设计师”职业自设立之日起,即属轻工行业特有职业。 按照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总体思路及行业组织有序承接专业技 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认定的总体安排,本次国务院的文件中进 一步明确了“照明设计师”职业资格认定的主体。今后,“照明设计 师”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统一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属各地方鉴定机构,不再进行“照明设计师”职业资格认定。

  2. 自2008 年开始,中国照明学会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在全国开展照明设计师的培训和认定工作,培训人数已达3000 余人。今后,中国照明学会将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的指导下,继续开展“照明设计师”培训和认定工作。

  3. 照明设计师职业经重新定义后,已列入2015版《国家职业大典》,新的职业代码为4-08-08-19。

  4. 根据行业发展现状,本次国务院文件中所提及的“霓虹灯制 作员”职业,经征求中国照明学会意见,在2015版《国家职业大典》中已更名为“照明工程施工员”,新的职业代码为:6-29-04-03。新的职业标准正在制定中,培训和认定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5. 国家取消不必要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新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正在制定,有关职业资格的调整还将继续。中国照明学会将本着提高我国照明设计水平的宗旨,一如既往,做好“照明设计师”职业培训鉴定工作。